更新时间:2018-06-24 17:0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七条由我院依据2016年高考大纲要求命题,自行组织考试,采用笔试形式,满分为300分(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满分100分)。文化考试结束后,根据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分类别的招生计划(指金融财会类、工商管理类、人文旅游类、生物食品类、中职信息技术类、中职工商管理类),以1:2的比例分类别确定综合素质测试名单(按照该比例,列尾总分相同的考生一并入选);如参加文化考试考生数未达到该类别招生计划的2倍,入选综合素质测试人数相应减少。分类别综合素质测试名单确定后,考生参加相应类别的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八条综合素质测试。以“技能测试+面试”形式进行,主要测试考生的文化素质和职业适应性。有关测试的形式、内容、评分规则等,详见《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自主招生综合素质测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考生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的合计总分,在同一类别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额满为止。
第二十条若某一专业录取最低分的考生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单科成绩排列顺序:金融财会类、工商管理类、生物食品类为数学、英语、语文;人文旅游类、中职类为语文、英语、数学。
第二十一条如报考人数小于该类计划数的120%,原则上按报考人数70%确定该类实际招生数;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数报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转到普高统招。
第二十二条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拟录取考生的信息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已录取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不影响其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学生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外语语种:英语。
第八章招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自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所有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违反自主招生有关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我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三个途径咨询:1.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站(http://zs.zjiet.edu.cn);2.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热线:0571-86929758、85126932、86929796、86929838、85128623;3.招生办市区办事处:杭州市文一路109号。我校将在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招生情况。
第二十九条收费标准。2016年的学费的收费标准将有调整,具体按照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高职自主招生日程安排
(如有变动,以学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