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征兵负责人金新春解读征兵政策(4)
更新时间:2018-11-20 23:45作者:三水老师
团)关系、领取被服装具等。在此期间,要十分注意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要远离住地,随时准备按时到指定地点集合报到。在新兵到达部队一个月内,其家属到所在县(市)民政局,按其农业、非农业户口,分别领取“优待安置证”,凭证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抚政策。
(五)复查复审。新兵入伍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身体检查和政治复查,如发现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的,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记 者:对兵员征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
金新春: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应征青年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两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第四十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
记 者:我市对廉洁征兵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金新春:根据《浙江省预防征兵领域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要求:
(一)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工作人员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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