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09:06作者:李天扬老师
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按得分计入考生总成绩;选考科目按等级赋分,每门满分100分,以高中学考成绩合格为赋分前提,根据事先公布的比例确定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起点赋分40分。考生满分750分。
语文、数学提供一次考试机会,成绩当次有效。外语和选考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成绩2年有效,考生自主选用其中1次成绩。
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听力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规定执行。听力残疾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拟报考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面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外语面试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92号)中关于面试工作的规定执行,其他语种暂不进行面试。
7.考试时间
6月7日 上午:语文;下午:数学;
6月8日 下午:外语。
具体考试时间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外语6月8日考试对象限于当年高考考生;另一次安排在10月与选考科目同期进行。
选考科目每年安排2次考试,分别在4月和10月进行。
8.外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各科均由我省自主命题;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考。
9.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严格管理。
10.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人防技防并举,加强监督和检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扩大。
11.考务管理工作按《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务规程》执行。
五、综合素质评价
12.对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需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五方面。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全面评价、客观记录、民主评定、公开公正、简便实用的原则,根据客观记述、民主评议、公示确认、形成档案的程序,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