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0〕32号)规定执行。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或在相关院校录取时加入总分。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
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取其中一项高分值加分,不得累加。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不享受体育项目加分政策。
71.各批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根据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具体降分分值并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其中各批提前录取院校经各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可降10分投档。艺术、体育类专业根据录取生源的实际情况,决定文化降分幅度。
72.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及中小学师资定向培养招生专业,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各批提前录取的,可降20分投档;在各批平行志愿录取的,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降分征求志愿。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规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73.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招生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74.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被录取考生。
75.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76.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他高校不再录取。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面向我省综合评价招生(含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和浙江大学三位一体招生,须在6月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未纳入统招的香港、台湾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凡被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综合评价招生(含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浙江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和香港、台湾各高校录取的上述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77.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78.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79.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80.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负责组建。考生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留存,一份按规定交由考生自行带至高校。考生须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单位)提取本人档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81.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82.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