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3 15:19作者:李一老师
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和业务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应组织专门考核。
(二)对各食药监所、科室(队)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结合领导班子考察、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工作进行。采取全面考核结果与平时专项工作的检查相结合,综合全局的考核(检查)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各食药监所、科室(队)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并报局党组。
(四)局办公室按照局党组要求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党组开展对各食药监所、科室(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对本单位或分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对违纪苗头不及时批评纠正,以致屡屡发生违纪问题,甚至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不但对违纪者本人作出严肃处理,而且要对分管领导及各食药监所、科室(队)负责人分别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四、本责任书接受市纪委第二纪工委监督实施。
中共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党组书记:
(盖章) (签字)
食药监所、科室(队): 负责人:
(签字)
20XX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