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7:12作者:三水老师
3.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室负责人和干部政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认真研究学习市汉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及时解决本科室工作范围内的问题。
5.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执行述职述廉、廉政约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
6.积极参加反腐倡廉学习教育。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承诺。
7.掌握科室成员思想动态,每年与科室成员开展个别谈话不少于3次。
8.科学配置科室工作职能、权力和责任,推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1、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举报,和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在规定期内不能办结,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达不到要求的。
2、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干部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财经纪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4、对个人重大事项瞒报、漏报的。
5、违规驾驶公车、公车私用的。
6、对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不制止甚至隐瞒、纵容、包庇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