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02:02作者:三水老师
(三)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查找出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整改,以工作作风的转变检验活动成效。
(四)组织开展廉政主题教育,加强党风党纪和政纪的宣传教育,把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纳入廉政文化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思想意识。
(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党风廉政规定和本局制定的相关制度,注重完善有效防范腐败发生工作机制,尤其是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作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对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做到经常性监督与管理,事先防范,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对领导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或不正之风,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并积极支持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八)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廉政勤政的表率。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杜绝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九)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的管理规定,全面排查公款浪费等问题。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规范物品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理工作。
(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责任考核
(一)实施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责任制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四、责任追究
违反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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