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00:38作者:王新老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整治党员干部存在的庸、懒、散、奢、疏、贪、蛮、横、硬等不良风气,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转变党员干部党风、政风和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2、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3、每年主持召开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亲自动员,亲自部署。对全年的工作和阶段性任务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具体要求。积极开展双述双评活动。
4、深入推进123农廉工程,加强三资管理,认真落实财务双代管机制,村级产权交易全部纳入镇交易中心办理,村居设立便民服务站。
5、积极创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坚持党务、村务及时公开,建立村务监督、村民议事机制,村务监督、村民议事规范化、常态化,自觉接受财务审计。
6、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整治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专项活动》的通知,禁止出现违规现象的发生,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
7、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惠农富农资金、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及在土地承包流转中侵害农民利益等突出问题。
二、责任追究
党员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4、疏于管理,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5、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