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5:08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二条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如下:
1、到云南省35个边疆县、41个贫困县的乡镇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奖励3000元;
2、到国家、省政府确定的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工作,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到县以下(含县)普通中小学任教,以及到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工作或被录用为西部志愿者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奖励1000元;
3、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奖励500元。
第三十三条在毕业当年到以上规定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由学生处就业办公室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就业。如有个别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到以上规定范围外就业的,必须退回奖励金并经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受就业奖励的毕业生,如果欠缴学校相关费用或贷有国家助学贷款,则用就业奖励金缴纳欠费及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社会各界的无偿资助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的有益补充。助学金分一次性资助和阶段性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资助方与学校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受资助学生一般由学院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推荐,学校会同资助方共同审核确定。
第三十七条在受资助学生确定后,学院要向学校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反馈工作,受资助学生要做好与资助方的沟通工作。
第三十八条根据不重复的原则,学生不同时享受两项或以上的助学金。
第三十九条受阶段性资助的学生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受助条件后,学校可向资助方建议替换该名受资助学生的受助资格。
第七章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和缓缴
第四十条对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学生暂时的经济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问题的,经核实后可酌情给予学生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十一条学校每年按每名学生100元的标准向各学院划拨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十二条临时困难补助办理程序: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助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班级或班主任推荐;
3、学院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求师生意见后审批,并统一到学校办理手续。
第四十三条每名学生每学年的临时困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四十四条对部分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来自高寒山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尤其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适当减免学费。
第四十五条需要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向所在学院提出本学年学费减免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班级评议,由学院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于九月底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统一报学校备案。所减免的学费从各学院的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提出部分或全部学费缓缴,并写明缓缴期限,在学院审批后报学校备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七条凡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视为受到学校资助。
第八章特殊补助
第四十八条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完善学校助困工作体系,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经济困难学生的特殊补助,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节日慰问、日常学习生活用品补助以及组织他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该笔费用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指奖励为东陆奖学金、就业奖励,资助指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学费减免,奖助则指以上奖励和资助。
第五十条为扩大奖助面,每生每年所获得的各类奖助经费累计不超过6000元,但符合条件者,不影响其荣誉称号的获得。
第五十一条获东陆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如果欠学校有关费用,在不影响学生生活的前提下,先用所发款项缴费。
资助方有特别说明的助学金除外。
第五十二条获资助的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要服从学校安排,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第五十三条受奖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生活俭朴,不得铺张浪费,否则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助款项。对弄虚作假者,除追回所发款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每年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对受奖助学生进行调整。
第五十五条各学院要建立每月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恳谈会制度。恳谈可以采取集中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批的方式。通过恳谈,进一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并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思想、经济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对学生从“精神上、经济上”予以解困。
各学院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做好那些存在等、靠、要思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困难,对待困难,树立克服困难的决心和勇气。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相关精神,积极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对优秀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表彰力度,通过学生身边的先进典型事例去教育和感染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院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学生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
第五十八条学校将加大对各学院助困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各学院每季度要将助困经费使用情况报学生处,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或挪用助困经费的情况,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云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扶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学字[2000]第10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本办法已经2004年4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