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01:57作者:三水老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就比较广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都应当包括在内。理解这一条规定,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本案而言:居某下班后没有及时回家,等妻子等到晚上22点多才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其正常下班的时间内,不具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所以,他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居某的妻子因加班而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到伤害,符合该条第六项的规定,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居某下班后为了等妻子回家,而并非为了公事而滞留在单位直至晚上十点钟左右,回家的时间已明显超出了下班的合理时间,因此,居某在回家的路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赔偿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所提供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任何因私人原因所导致的伤害都无法获得此种救济。所以,居某所遭遇的不幸是无法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建议居某对肇事司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以使居某所遭受的损失得到弥补。
今日要点:关于上下班时段标准,一般认为,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确系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迟到、早退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