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5 23:4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态度或工作失误受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批评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工作或营业时间超市营业人员不戴证章或佩带不规范(包括提前到岗或延时离岗的倒班人员)罚款20--50元。新员工不办证章罚款10--20元,转借或串戴证章罚款30--50元。
第二十四条、由别人代开店门(特殊情况由经理安排)或替别人打开店门,罚款3050元。
第二十五条、班前会缺勤或重大集会缺勤者,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六条、未将应赠与消费者的赠品交付的,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七条、内部员工未按规定购买商品的,罚款10至20元。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将其他本人使用物品放置整齐的,罚款10-20元。
第二十九条、服务态度欠佳造成消极影响,经顾客检举属实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20-50元。
第三十条、在售货过程中不实事求是介绍商品,诱导,欺骗消费的,罚款20-50元。
第三十一条、以不文明、不正当方式搞不正当竞争,罚款50-100元。再犯予以辞退。
第三十二条、在处理退换货过程中,故意以各种理由推委、拖延,不予退换,不按程序办理,与顾客发生对骂对打等冲突或拒不执行公司规定及超市管理人员调节处理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辞退。
第三十三条、闭店后不关灯、电气设备(或不用帘遮挡)的,罚款10-20元。
第三十四条、擅自携带或使用危险品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五条、擅自施行电气的,罚款50-100元;擅自改变店档内设施的,随意钉钉、打眼的视情节罚款50-100元,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影响卖场清洁(如未打扫柜门、未打扫卫生区域、未擦橱窗玻璃等)罚款20-50元。
第三十七条、冒用顾客VIP卡的或有偷盗行为的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开除,永不录用。
第三十八条、商品管理不善的(如陈列商品不符合规定、商品包装不清洁等)罚款20-50元。
第三十九条、其他影响商品秩序、安全的行为,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