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5 21:43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八条 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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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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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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