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5 21:36作者:才子老师
人事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规范公司人事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三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部门、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下属公司、企业下属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上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八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 总经理,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
2.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的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局聘任;
3. 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 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条 公司内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职时,可能由内部晋升或调职,出现下列情形进行对外招聘。
1. 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时;
2. 需求量大,内部人力不足;
3. 需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须对外招募人才时。
第十一条 甄选员工任用之主要原则是应聘者对该申请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及应聘者所具备的素质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和工作经验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