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4:59作者:才子老师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绍兴市区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各级各类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汇总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方式。
幼儿园应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进行单独核算,期末公布收支清单,与幼儿家长进行结算,多退少不补。伙食点心费应按月公布账目。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在发布招生简章之前办理收费备案。
第十五条 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按教育、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