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4:35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6﹞228号)有关规定和泉州市公办幼儿园幼儿保育教育生均成本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48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400元/生.月,县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350元/生.月,普通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280元/生.月。
2、小小班(早教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各县(市、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制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新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市属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将制定收费标准的文件报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重新制定收费标准前,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且不得超过市属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幼儿园开学前一次性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五、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六、其他相关事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6﹞228号)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从2016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各公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实施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泉价〔2015〕142号)要求,认真执行收费报告制度,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