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7:41作者:三水老师
1、收费公示
对于收费项目需张贴收费公示表。
1)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等相关规定。
2)杭价费〔2005〕146号、杭教计〔2005〕35号、杭财综〔2005〕488号《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做好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等相关规定。
2、收费内容
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除之此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幼儿膳食费和困难班费,代管费项目包括必须由学前教育机构代购的幼儿教学用书、必要的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
1)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等相关规定。
2)《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等相关规定。
3)杭价费〔2005〕146号、杭教计〔2005〕35号、杭财综〔2005〕488号《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中“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代管费开支范围,代办项目必须坚持自愿、不营利原则…”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