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6:33作者:才子老师
绍兴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8〕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民办公助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划分,由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绍兴市区民办公助和其他民办幼儿园的具体划分,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收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绍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批准。民办公助幼儿园的保教费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区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汇总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自新学年起执行,以保持收费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