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8:34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度青浦区教育局关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招生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在我区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特制定2016年青浦区人户分离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体细则。
二、基本原则
按照市教委提出的"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公办为主。根据教育资源和学生人数分布实际,科学规划落实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三、试行内容
本区人户分离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四、招生实施细则
1.户籍与房产证权利人相一致(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且户籍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迁入的;同时,房产证权利人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办理的)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归口入学。
2.当居住地登记报名与户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达到学校计划招生人数时,按照以下顺序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办理入学登记。
(1)房产证权利人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父母的,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办理的;
(2)房产证权利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之外的其他直系亲属的,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办理的;
(3)户口户主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父母的,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迁入的;
(4)户口户主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之外的其他直系亲属的,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办理的;
(5)户口户主为适龄儿童、少年旁系亲属的,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迁入的;
(6)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