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1 08:16作者:王华老师
置要求、保教人员资格与权益、财政投入、保障监督和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明确发展思路。《办法》明确规定,各区(市)县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二)强化经费保障。为保障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办法》提出: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坚持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同时,明确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有明显提高。此外,市财政部门将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从而为我市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促进公益性幼儿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规范办园行为。《办法》从幼儿园规划布局、举办设置、人员配备、许可登记、变更终止、保教活动、招生入园、安全应急、保健卫生、膳食管理、收费行为、教师待遇、职业规范、留园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有利于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依法办园、依法治教。
(四)健全建设制度。针对小区公建配套幼儿园存在的建设滞后、未按规定移交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当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22条所指“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按照《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约定,建成后应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