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2 13:46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8年湖南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及报销范围比例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落实情况。省、市(州)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机构,由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数据生成、数据储存和数据交换,负责省际间和省内市(州)间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完成本辖区内跨省和跨市州以及市州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各级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异地就医人员备案、费用结算和清算以及费用审核、协议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