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14:51作者:李天扬老师
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参保人员以年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黑龙江医疗保险缴费待遇
1.对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均以出生年份的1月1日起计算)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在参保时,采取优惠政策,从参保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5年后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
2.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参保连续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参保连续年限满2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
3.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门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等同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照《齐齐哈尔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如有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黑龙江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个人缴费应在参保时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2.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后,要提高医保待遇标准。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减轻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费负担。
3.各统筹地区要加大对参保居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四、黑龙江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1.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十八种慢性疾病)
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自付20%,不设起付线,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金额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2.门诊特殊治疗
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不设起付线。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
3.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