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7 14:29作者:王华老师
以市(州)为单位,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兜底保障”的原则,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年度筹资标准。
9.统一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经济、便捷高效的原则,自行统一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优先选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机构。
10.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支出。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和医疗机构三方分担。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对于规定比例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和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分担,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关于相关政策规定
11.明确保障范围和时限。对于以来扶贫部门认定的全部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标记未脱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其享受参保补贴和“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至2020年底。其中,对新增农村贫困人口,按其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时间落实“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
12.坚持倡导县域内诊疗。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享受“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县域外就诊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对其自付医疗费用可以进行补偿,但转诊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13.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确保其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达到工作目标。
14.农村贫困人口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和住院分娩,县域内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照现行城乡居民政策报销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确保其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达到工作目标。
15.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贫困残疾人现行的医疗保障政策维持不变。
六、关于经办管理服务
16.提高人员识别精准性。扶贫部门要明确农村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并依据标准开展数据核查,厘清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农村贫困人口基础信息,补齐身份证号等核心数据,加强与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民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等的比对衔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动态管理。于每年10月前(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启动前),将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正式告知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