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1:48作者:王新老师
变化3:困难群体无报销上限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合理确定支付比例。各地要建立完善分段支付机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设置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支付比例不低于50%。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支付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是征求意见稿另一大新提法。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适当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推动实现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减轻垫付压力。
新政要点
1、钱不够还可申请民政救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制度设计思路,本次城乡大病保险的完善,旨在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即通常所说的医保)为主,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保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形成保障合力,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大病医保报销后,钱还是不够用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表示,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参保人,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资本发展慈善救助事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2、保险公司参与有税费减免
征求意见稿表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各地原则上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统筹地区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按国家规定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3、保险公司骗保上“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表示,对于商业保险机构在大病保险在大病保险招投标过程中恶性竞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违反监管部门规定受重大处罚等行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承办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业务。对于能严格履行大病保险合同、有效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的商业保险机构,下一轮大病保险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