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3:52作者:王新老师
温馨提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住院一次递减100元,三级医院最低不少于300元,三级以下医院(包括专科医院)最低不少于100元。
2、未成年居民:三级医院300元;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温馨提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住院一次递减100元,最低不少于100元。
报销比例
1、老年、成年居民:三级综合医院55%;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一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5%。
2、未成年居民:三级综合医院65%;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一级医院(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20元;
报销比例: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甲类药品及诊疗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支付;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三级乙等医院、市级专科医院、二级医院、社区医院分别确定为700元/人次、6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200元/人次。
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每住院一次递减100元,但最低不得少于200元/人次。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三级综合医院、市级专科医院(含二级综合医院)、社区医院(含一级综合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个人负担的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负担15%、12%、10%,退休人员负担10%、8%、6%。
注:外市住院报销比例为: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负担35%,退休人员负担25%(起付标准为:1000元/人次)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及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
报销范围: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病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儿童诊疗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按辽宁省统一规定执行。
注:超出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