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5 17:40作者:才子老师
5.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且上年未报销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提高2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最高标准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
6.既未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也未报销上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次年门诊起付线调整后,最低标准为低于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300元。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六)参保人员在未享受降低门诊起付线年度内(包括起付线由降低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发生以下报销门诊医疗费情形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调整:
1.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或只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降低100元。
2.报销本年度门诊医疗费用,或同时报销上一年度门诊垫付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标准不变。
(七)年度内在职转退休的人员,次年门诊起付线按照退休人员应享受的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二、关于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职工医保待遇期间,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取消。
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账记录数据为准。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住院起付线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次年起住院起付线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1.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
2.截至当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账记录上一年度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
3.当年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
三、关于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期间,当年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其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与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差额部分,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职工医保35万元、居民医保18万元),并逐年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