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3:36作者:王华老师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消息,我市将从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突出救助重点等三方面,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制度。其中,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被纳入救助。
扩大救助范围
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可获救助
以前,低保户、五保对象、城乡孤儿等八大类人群属于医疗救助对象,如今,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也被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完善后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重新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了三类。
第一类是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第二类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第三类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提高救助标准
重点对象参保城乡医保一档享全额资助
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我市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
调整资助参保标准。从2016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按80元/人/年标准,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100元标准给予资助。
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调整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对其他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突出救助重点
指定人群的特殊病种报销后可再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