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17作者:李一老师
四、经办服务
(一)提高统筹层次。
原则上实行盟市级统筹,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要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统一信息网络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城农牧民可自愿参加居住地高档次城乡居民医保。推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加强基金分级管理,明确盟市与旗县(市、区)基金管理责任,充分调动旗县(市、区)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信息系统。
按照标准统一、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核实比对,统一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建立覆盖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的管理服务网络,将金保工程服务网络延伸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和嘎查村(社区)卫生室,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严格按照相关服务协议和标准为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服务。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从2017年起,统一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汇总上报参保人员信息和财务数据。
(三)改革支付方式。
全面实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管理,系统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和基金管理水平,防止控费简单化,避免形成总额包干。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依托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管理的优势,进一步提升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水平。卫生计生部门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监管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全面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严格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处罚。
(五)创新医保管理服务。
探索建立有关各方共同参与、行政管理与专业研究相结合的医保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医保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医保运行第三方评估机制和医疗服务社会评价机制,创新经办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医保事业发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