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09:14作者:王新老师
(十二)临床用血(输血费除外)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一)为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对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会”)成员进行了调整。其职责: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监督、审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卫生服务供方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监督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督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各项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等。
(二)县合管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县合管委和县合监会汇报情况。
(三)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村每月将参合人员就诊及补偿等情况进行一次公布,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垫付制,如有未执行单位,一经查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伪造病历、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5.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倒卖的。
6.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县、乡合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患者或其家属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
2.故意刁难、克扣患者或其家属,接受患者或其家属吃请、礼金或礼物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报销医药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