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1:2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1、地址: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新城区方正大道中
2、电话:立案庭0769-86101036
3、管辖范围:莞城、东城、南城、万江、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石碣、石排、企石、石龙、茶山、寮步、松山湖科技园产业区
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1、地址:长安镇涌头村莞长路158号
2、电话:0769-89889293
3、管辖范围:虎门、厚街、沙田、大朗、长安、大岭山
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1、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
2、电话:0769-89808804,89808827
3、管辖范围: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桥头、东坑、塘厦、清溪、凤岗
四、哪些交通事故应报警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但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哪些因素影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件》,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驾驶未登记的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