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1:45作者:王新老师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驾驶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家庭成员和抚养关系证明。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结论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个工作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调解时间变更以一次为限。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赔偿以资质机构的评估定损结论为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对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对受伤人员因伤致残的交通事故,调解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