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7:25作者:王华老师
我市现行报销政策同以前的劳保医疗不同,没有固定的报销比例。主要是根据参保患者的参保身份不同,就诊医院的不同,用药及诊疗项目的不同来进行报销。
患者的参保身份分为城镇参保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农民工。就诊医院医保大致分为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及一级医疗机构。医院用药及诊疗项目分为甲类、乙类、全自费。
参保居民使用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在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23%,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33%,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58%。每增加12月的缴费报销比例增加2%,达到85%不再增长。
参保在职职工使用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在一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3%,二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4%,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9%。参保职工在省医、贵医附院及省肿瘤医院就诊的个人负担14%,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在职职工个人负担为12%。退休职工个人负担按在职职工个的50%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使用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个人负担参照在职职工计算;缴费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报销比例参照在职职工的50%计算。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个人负担参照退休职工计算。
农民工使用甲类药品及甲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参照在职职工的50%计算。
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使用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需先行负担15%,剩余部分按甲类进行报销。全自费项目不在报销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个人负担=起付线+全自费+乙类先行负担15%+甲类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线不同于医院住院的预收金,医疗机构不同,起付线的标准也就不同,从200到1500不等(具体职工医保见表格一,居民医保见表格二),且全自费及乙类先行负担部分不计入起付线。
参保患者如遇到不理解的费用,须先自行核对住院费用清单,对不清楚的药费和检查治疗费可到就诊医院的医保科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