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7:50作者:李一老师
答:根据规定上海居民医保2013年度内报销比例分别如下:
1、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若发生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个人先现金承担300元自负段,超出部分一级医院个人支付35%,二级医院个人支付45%,三级医院个人支付50%;
2、若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每次住院均需支付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一级医院个人自负10%,二级医院个人自负20%,三级医院个人自负30%。
三、本人长沙户籍,嫁到上海在上海上班,6月份产下一孩子。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生育保险,但是缴纳了医疗保险,请问生孩子住院的费用可以报销吗?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规定您享受本市城保外来人员医保待遇。在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分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500元,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40000元,超过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