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3:42作者:才子老师
(三)子女统筹医疗人员应由基金承担的部分,一次性从子女统筹资金中划拨;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子女统筹的个人缴费中一次性划转。
(四)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拨。
四、保障待遇
大病保险按医保结算年度进行结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
1、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低收入农户证》的参保人员为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为2万元;
2、年度零售价格累计金额低于2万元(含)的特殊药品,起付标准为8000元。
(二)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45万元。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药品费用,基金承担比例为:5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基金承担50%;2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基金承担60%;20万元以上至45万元(含),基金承担70%;大病保险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承担的特殊药品费用不列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困难救助范围。
年度中参加大病保险的,其大病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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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
(一)建立大病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二)区级子女统筹医疗人员和区级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由各区医保部门负责征收并按规定上交至大病保险基金专户。
(三)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前,大病保险基金赤字时,除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杭大学生、子女统筹医疗人员和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按单位或人员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外,其他参保单位按单位税务登记地、参保个人按个人户籍所在地确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六、经办服务
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由市人力社保局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暂行)》(浙人社函〔2015〕30号)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由市人力社保局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大病保险合同,明确报销范围、操作流程和管理服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