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7:2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基本医疗保险已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帐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账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2015年1月1日后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执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
三、中央、省属单位和各类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2015年度单位月均职工工资总额与2015年末已参保的在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的较大者+(或-)2016年增加(或减少)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扣除一孩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各种收入之和,同时可将借调、返聘等医保关系不在本单位且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的工资从工资总额中剔除。
(二)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中央、省属单位和各类企业:以2015年度个人工资总额月平均数为缴费基数;
2.特困企业(纳入市财政补贴的特困企业、以行政主管部门“捆绑打包”形式参保的区属困难企业):以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尚未按破产办法缴费的破产企业:以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其他情况:
(1)停薪留职等收入无法核实的人员:以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公益岗位协理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理员:以2015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
1.中央、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1)基本医疗保险已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账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2015年1月1日前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以2015年12月的退休金+退休人员补贴+个人账户月加发额为缴费基数;2015年1月1日后办理“在职转退休”的,执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在职时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