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08:49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偿暂行办法,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自付费用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偿暂行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大病补偿原则: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补偿水平的原则;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大病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规定的)的住院自付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至80000元以内的部分纳入大病补偿范围(不含超床位费、进口器械及药物、保健用品和起付线标准)。
(二)补偿标准: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补偿50%
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补偿60%
30000元——80000元(含80000元),补偿80%。
三、大病补偿所需资金从当年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支出,不足部分从累计结余中列支,累计结余小于当年基金征收总额10%的,次年暂停实施大病补偿。
四、大病补偿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月除外),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县市按医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