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高了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6万元和18万元提高到9万元和25万元,为全省最高水平。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进入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内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个人自负6%。
此外,由于原《试行办法》对罚则没有细化,医保新政在“法律责任”章节里对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如“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