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08:59作者:李一老师
据了解,经过前期试点,各地正在探索大病医保的不同模式,为医保全覆盖提供了保障。例如,北京的政策规定“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根据上海的新政策,则规定了四大病种——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可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自费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这些探索无疑为“全覆盖”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然而目前我国对“大病医保”的“大病”范畴尚未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按照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共明确了25种大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等等。同时在一些地区的政策中,大病医保并非特指的病种,而是参保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对大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的医保制度。
资金如何筹措?
“家里老人患了糖尿病,希望以后医药费负担能少一些。”老家在湖南湘西的务工人员陈宇对“大病医保”充满期待。大病医保是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对于已然庞大的医保支出负担,大病医保全覆盖的推进面临资金筹集、标准制度的多重考验。
随着环境污染、社会压力的加大以及老龄化加快等因素,肿瘤、癌症等重大疾病在不断地增加,现有的医疗支出仍显得捉襟见肘。在饶克勤看来,尽管近年医疗支出在不断地增长,但较之百姓看病需求仍有不小差距。“我国医疗支出占GDP的比重不足6%,在世界范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最高的是美国,达到18%,德国、法国、英国均超过10%。”饶克勤说,要建立与大病治疗相适应的支出结构还需要加快改革步伐。
从试点到全覆盖,改革还需要统筹考虑,注重公平。我国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标准很低,以后逐步提高,从120元到200元、240元、280元、320元直到现在的380元,保障水平基于财力逐渐提高。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车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很多地方的现有制度中对医疗保险都有设立封顶的问题,早期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结余较多,盈余较大,可以从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大病医疗保险。但不应仅限于此,目前更应考虑在现有的医疗保险以外单独建立大病保险的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