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08:56作者:李天扬老师
市级统筹后,具体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待遇支付标准等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确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大病保险工作涉及市、县(市、区)两级、多个部门和多项制度衔接,各统筹地要切实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制订、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财政(地税)部门要做好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大病保险费征收和对大病保险开展财政监督等工作;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供应渠道的监管,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大病保险会计记账、财务核算和协议执行情况监督等工作。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加强宣传,及时做好不同阶段大病保险工作的政策引导工作,确保我市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动态监管
相关部门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数据测算;各统筹地要做好特殊药品费用支出情况的数据测算、分析,特别是要做好过渡时期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政策衔接。要做好特殊药品的信息维护和有关业务的系统开发,确保业务、技术实施到位。要强化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市级统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要加强对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动态监管,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发生,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