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1:15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我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也适用于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支付比例及支付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要与市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具体偿付事宜按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配套实施。第十八条两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