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7:23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8号)文件要求,各统筹地区成年人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510元,市(州)个人缴费由180元提高到19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36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30元提高到40元。
由于文件出台时间原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按2013年标准收取,即城镇居民成人实际收取18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实际收取30元。按照白城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白审社报[2015]39号)要求,市区城镇居民成人每人应补缴1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应补缴10元。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与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同步进行。2016年缴费标准按《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白人社联发[2015]4号)标准执行。
关于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8号)要求,现就全市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51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180元提高到19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36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30元提高到40元。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由120元提高到130元;低保人员个人缴费由48元提高到58元;丧失劳动能力的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由48元提高到58元。
二、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32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0元,省财政承担84元,市县财政承担56元。
省级财政、民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低保人员每人5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30元,其中未成年人每人20元;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3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