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15作者:李一老师
为抑制小病大治,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江苏省从2016年起在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并推动按病种、按人头等付费方式改革。
新出台的《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实施总额控制同时,要维护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意见》要求医疗机构要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自费医疗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8%以内,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参保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患者实际报销额不低于病种医保结算价的80%和70%,患者只需交纳个人支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额外药品、检查、治疗和医用材料等医疗费用。
《意见》要求,逐步实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到2017年,80%左右的参保人员每年选择一家社区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按病种付费,即每个病种的治疗费明码标价,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今年,江苏就将推进大病按病种付费,力争年底前病种达到100个。江苏省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合理确定支付比例。对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支付比例,拉开与其他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
江苏省还计划通过付费方式改革,协同推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机制的建立。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对严格执行转诊程序的,其住院起付线实行累积计算,由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的,其在基层医疗机构收取的起付线累加到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由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免收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参合农民可以在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择医,村卫生室由村医向镇卫生院提出申请,镇卫生院按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要求进行考核确认,方可纳入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
转诊者应经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至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危、急、重病人可先转院救治,7天内补办手续;转院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需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