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1:42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章大病救助保险的待遇及支付
第九条大病救助保险费的支付办法:职工因病医疗费用,全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不含个人应负担部分),从大病救助保险费中按90%的比例支付。经批准转外地诊治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保险费的支付比例降低10%。每个参保职工全年大病救助保险费支付最高限额为12万元。
大病救助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费用转入大病救助保险费支付。
第十条参加大病救助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自缴纳大病救助保险费后,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享受大病救助保险待遇。
职工失去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终止享受大病救助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大病救助保险费支付范围与《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相同。
第十二条大病救助保险费支付程序:职工医疗费用符合大病救助保险支付条件的,待医疗终结后,凭大病救助保险医疗费用审报表、IC卡、疾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有关材料,向大病救助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大病救助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数额,予以支付。
职工本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垫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大病救助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结。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平政[1999]8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适用大病救助保险。
第十四条大病救助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大病救助保险的运行情况,可对大病救助保险的缴费数额、支付比例及支付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