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7:46作者:才子老师
第八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由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九条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3月向市本级参保单位及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2013年度应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相关信息。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所属参保单位提供2013年度应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相关信息。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2015年3月向市本级参保单位及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度应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相关信息。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所属参保单位提供度应享受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条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须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享受大病保险人员信息次月(4月、2015年4月)持单位介绍信、开户银行信息并提供享受大病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大病保险费用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支付大病保险费用。逾期不予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未持卡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若其医疗费用属2013年度且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报点的,大病保险由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时一并支付。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未持卡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若其医疗费用属度且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报点的,大病保险由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时一并支付。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劳模提高待遇部分及大病保险支付部分之和不得超过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费用。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