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6:23作者:王新老师
5.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婴儿,要求补报出生落户应具备如下手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国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公证部门翻译并公证国外的出生证公证书;父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6.集体户口出生婴儿登记。出生婴儿父母系单位、学校集体户口或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要求登记的,依据其《出生医学证明》可在其父或母的集体户口中给予登记,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7.父母为现役军人婴儿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由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8.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户口登记。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可由收养人凭民政部门《收养证》到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收养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