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8:34作者:三水老师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在职职工在三级医院就医报销不低于85%;二级医院就医报销不低于90%;一级医院就医报销不低于95%。
市外住院: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5%;非指定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75%。
温馨提示: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普通门诊起付费用:40元;
特殊病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95%。
下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自购药品、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检查费;
(2)镶牙、口腔整形、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