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8:08作者:王华老师
(二)非功能性组织或器官整容、矫形手术等治疗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申请表》两份,可在佛山市慈善会网站下载或到各区慈善会、各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领取。
(二)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者需提供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表》,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入学或就读相关证明。
(三)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提供以下证明中的一种:1.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2.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上述证明的由市慈善会组织调查。
(四)医疗费用单据。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收据,社保及其他保险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转到外地就医者还须提交佛山市内收治医院的转院或社保部门同意转院的证明。单据开票日期在申请受理日之前1年内有效。
(五)与申请者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交市慈善会存档,不予退还申请人;相关证件的原件经查验后归还申请人。
七、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由本人、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申请。
(二)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受理并在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汇总报区慈善会。
(三)区慈善会初审合格并加具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材料汇总报市慈善会。
(四)市慈善会汇总并审核申请材料。
(五)市慈善会将审核结果以及申请人基本信息在佛山市慈善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
(六)市民政局审批后,属于财政资金救助的,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及银行账户信息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救助金支付给救助对象;属于社会捐助资金救助的,由市慈善会把资金划拨给救助对象。不同意救助的,由市慈善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