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8:1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二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各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一)对第六条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凭身份证、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精减(简)退职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二)未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因特殊情况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他困难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