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22:55作者:王新老师
(二)补偿标准。各市州应确定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原则上起付线标准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提高支付比例和补偿封顶线,切实有效地减轻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制度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和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对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和罕见重大疾病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五、承办服务
(一)招标承办。省医改办牵头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发改、湖南保监等部门(单位)共同制定招标文件,并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从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且自愿参加投标的商业保险机构中,确定5家入围承办全省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服务的框架性协议,并向社会公示。各市州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通过政府招标选定1-2家承办本地区大病保险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及保险保障金等。
(二)合同管理。省医改办牵头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发改、湖南保监等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合同范本。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分别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为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