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22:42作者:李天扬老师
首次明确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在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上实现城乡一体,使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完全一样的医疗救助。据悉,低收入救助对象是: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为: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困难群众。
免收低保人员住院押金实现“零门槛”
首次规定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确给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资助水平。具体规定是: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有效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首次明确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外的医疗支出负担。利用商业保险服务网点多、专业化的优势,为救助对象提供多层次、更快捷的服务,提升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首次规定门诊救助比例。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据了解,门诊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因而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困难群众。门诊救助比例具体是: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首次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限费用,按群众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比例。据介绍,具体的分类救助比例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重特大疾病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