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7 16:32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在实行即时结算联网管理的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结算年度内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0元,未入学儿童每人每年100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大中小学生门诊统筹医疗费每人每年10元,由学校统筹管理,用于保障学生门诊医疗,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00元。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患病,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实行即时结算联网管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管理药店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做好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下列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他伤、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服刑期间;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五)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六)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或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八)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的;
(九)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随着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变化的需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永政发[2008]5号)、《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永政发[2009]19号)、《关于做好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09]82号)废止。